一起看似普通的民企合同纠纷,却在山东兰陵演变成了一场关于司法公正的公共事件。从线上立案五次被拒,到线下递交材料时与法院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受伤,再到报警后公安机关以“F警履职”为由不予立案,贵州冠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贵州冠润”)代表黄圣庭的维权之路,步步受阻,疑点重重。
立案难:五次线上驳回,线下冲突受伤
事件的导火索是“兰陵新质农业工厂(EPC)项目”的合同纠纷。贵州冠润公司作为承包方,因项目停滞,将发包方兰陵县兰蔬农产品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告上法庭。然而,立案过程却异常艰难。


自2025年9月起,贵州冠润通过线上平台5次提交立案申请,均被以“材料打不开”、“与母公司无法律关系”等各种理由退回。2025年12月11日,贵州冠润公司代表黄圣庭携带纸质材料亲赴兰陵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据其陈述,其等待近3小时,不仅未被受理,反而与法院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在其未有任何危险性肢体动作的前提下,被数名法院工作人员扑倒,导致其左膝前交叉韧带部分断裂、内侧副韧带损伤、半月板损伤等,按照医院诊断和手术记录的结果,对照人体伤害鉴定标准已达轻伤一级。
公安不立案:一纸“履职”说辞,维权陷入困境
冲突发生后,黄圣庭报警。兰陵县G安局东关派出所经调查后,作出了《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书认定,该事件系法院司F警察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此后,黄圣庭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兰陵县人民政府及临沭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均维持了公安机关的决定。法院审理认为,F警的行为属于执行职务,并非平等主体间的治安案件,因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符合相关规定。
至此,该事件在法律程序上被界定为法院内部的职务行为,当事人通过治安案件途径维权的诉求未能获得支持。
冲突真相:是“依法履职”还是“过度执法”?
然而,事件的核心争议点——冲突的性质,各方说法存在明显差异。
法院的说法: 兰陵县人民法院在一份《情况说明》中称,F警是到现场“维持秩序,劝说无果后,将其带离诉讼服务中心大厅窗口”。
当事人的说法: 黄圣庭则坚称,自己当时并无过激行为,却被多名法院工作人员扑倒在地,并因此受伤。
官方文件“打架”:警方记录“拖拽”,法院称“带离”
一份由东关派出所出具的《答复书》中记载了冲突细节:“F警‘并将黄圣庭从民事诉讼办公室拖拽到民事诉讼大厅内,在制止的过程中黄圣庭被多名F警按倒在地,导致黄圣庭的左膝受伤’”。
这份《答复书》中记录的“拖拽”、“按倒在地”等细节,与法院《情况说明》中“劝说”、“带离”的描述存在明显差异。公安机关在后续诉讼中采信了法院“履职”的说法,但这与其自身文书中记录的强制行为细节形成了矛盾,构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法律界声音:如何界定履职的合理限度?立案审查的标准何在?
针对此案,多位法律界人士从专业角度进行了探讨,主要观点如下:
关于立案审查:
依据《民事诉讼法》,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观点认为,立案登记制旨在降低门槛,若因材料格式等非实质性理由反复退回申请,可能涉及对立案程序的严格把控,这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关于如何更好保障民营企业诉权的讨论。
关于“履职”的边界:
司法人员的职务行为需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并遵循比例原则。法律界指出,即便当事人存在不当行为,采取“拖拽”、“按压”等强制手段也必须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若强制手段造成人身伤害,如何界定其与“正常履职”的界限,是本案法律责任认定的关键。
关于管辖与监督:
公安机关以“法院内部事务”为由不予立案,处理程序是否依法依规,处理结果是否切实得当,也引发了关于监督机制的思考。有观点提出,当公民在司法机关内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且涉事方为司法机关内公职人员时,如何确保调查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是完善司法监督体系的重要课题。
事件进展与诉求
目前,黄圣庭已就行政诉讼判决提起上诉。贵州冠润也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等反映了情况,并提出三点核心诉求:
1、依法受理其合同纠纷案件,保障企业合法诉权。
2、对法院立案大厅的冲突事件启动独立、公正的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3、切实保障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平等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从民事立案困难到刑事人身伤害,再到行政维权受阻,这起事件已远超普通合同纠纷范畴,更是演变为一场对地方司法生态的拷问。当外地企业到地方发展,寻求法律救济的最后一道大门都变得崎岖不平时,人们不禁要问: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石究竟在哪里?司法公正的底线又该如何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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