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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打卡上班,单位却说“旷工5天”:52岁环卫司机拒“顶班一年”被辞退

时间: 2026年9月28日 作者:314127396 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 80次

每天清晨6点,52岁的文满春准时出现在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的环卫站——打卡、签到、在仓库里待命。他以为“人在岗、卡照打”,就是出勤。可2024年3月1日至5日这5天,单位却认定他“旷工”,一次扣了30分;随后,一张累计扣分36分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终结了他8年多的环卫工生涯。为讨回14.2万元赔偿,他走完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再审、检察监督全部五道程序,两年多过去,最终拿到的只有2023.3元。打卡到岗的人,凭什么算“旷工”?

一、一份排班表,让他成了“最久的顶班人”

2016年4月22日,文满春入职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站(后整合为黄村街道综合事务中心),担任环卫司机。2023年6月,单位以“车辆没钱加油”为由安排他机动顶班;2023年9月起,他持续顶班10个月,且被要求延至2024年9月,合计约13个月。而同期其他大车司机——黄家星顶班7个月、孙茂旭顶班6个月——均未超过7个月。

让文满春不解的是:除刘建东(1971年生)外,他是车队里年龄最大的司机,而刘建东从未被安排顶班。“为什么12月份只调我一个人?”2024年2月22日、28日,站长刘晓珺两次约谈,要求他接受“顶班1年”,他当场拒绝。排班表公布后,同组6名司机全部签名接受,只有他拒签。

同样是司机,为什么顶班时间最长的,偏偏是最年长的他?

二、5天打卡,为何成了“旷工”?

2024年3月1日至5日,文满春每天按时打卡到岗,但未实际提供劳动。他说,2月28日站长刘晓珺让他“先待岗,等领导安排”,他在仓库待命,多次询问工作安排均无答复;单位则每日发出《敦促服从工作安排的通知》,认定他拒不到岗开车、构成旷工,据此扣30分。

这段“旷工”认定,很快变成工资条上的真金白银:2024年3月,他的基本工资被扣减,特殊岗位补贴288.5元、绩效工资400元一并被扣发。此后的4月29日至6月25日,他多次找领导反映工资被扣的问题,均无结果。

而2月28日的录音,恰恰记录了这次“待岗”的由来。文满春称,站长刘晓珺当日在录音中表示由其“直管”、直接安排工作,但自始至终没有说明3月1日至5日这5天的工作由谁安排、由谁指挥。他说,正因领导没有明确安排人,班长黄海祥也不敢给他派活,他只能每天照常打卡后在仓库待命。3月2日,班长黄海祥再次通知文满春“顶班顶1年”,并称不服从安排将按单位规章制度处理;而站长刘晓珺同样没有告知他由谁安排工作。文满春始终想不通的是:单位一边催他“顶班一年”,一边却没人告诉他——这期间的工作,究竟由谁来安排?

3月5日下午,街道分管主任廖德龙与李东生科长调解岗位达成一致,街道领导答复“顶班到9月再调岗”,工作安排才重新落地。经过沟通也表示这期间不算旷工,不做扣分处理。

人到岗、卡照打,只因“领导没派活”就背上旷工——这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担?

三、一份5月才公示的“新规”,追溯了3月的“违纪”

2024年5月15日,单位在“环卫站垃圾收运工作群”公示新修订的《员工守则》和《绩效考核办法》,规定:自然年内累计扣分达18分及以上,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补偿。

问题在于:文满春3月的“旷工”扣分30分,发生在守则公示之前。此外,5月18日,单位以监控视频认定他离岗1小时、扣3分——他称当天在铲除广告;5月19日至6月8日,他未上传车辆照片、再扣3分——他称手机损坏,且6月20日起单位已改用纸质登记表。上述扣分累计36分,成为辞退的直接依据。

文满春质疑:一份5月15日才公示的“新规”,凭什么追溯认定3月的“违纪”?制定守则的职工代表大会签到表上,也没有他的名字。法院则在判决中认定:2015年版《员工守则》同样规定累计扣满20分即可辞退,文满春已签收该守则,两版规定均可作为解除依据。

公示之前的“旧账”,能拿“新规”来算吗?既然3月就已被扣30分,3月就应该出具书面通知并辞退,然而直到6月文满春才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四、解除之后一个多月,才“事先”通知工会

2024年6月21日,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辞退文满春;6月26日,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累计扣分36分为由,决定6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文满春拒绝签字。直到8月12日,单位才向工会发出解除告知书,工会当日回复“无异议”。

工会回复函

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文满春质疑:6月26日解除、8月12日才告知,这是“事先”通知吗?法院则认为,工会已确认解除前双方有沟通并同意,程序并无不当。

文满春还指出了工会回复函的一个疑点:单位提交的工会回复函仅笼统表述“解除前已与工会沟通并取得同意”,既没有记载沟通的年月日,也没有载明沟通的内容。“到底哪一天沟通的、沟通了什么,函上只字未提。”他认为,这样一份事后出具的“同意书”,很难证明解除前确曾履行过告知义务。

解除之后一个多月才补办的“事先告知”,还能叫“事先”吗?

五、五道程序,一个结局

2024年7月12日,文满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2284.16元、违法解除赔偿金126168.56元、工会福利折算3750元,合计约14.2万元。此后两年,他走完了全部法定救济程序:

2024年9月9日,劳动仲裁裁决:确认劳动关系存续,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023.3元,驳回其他请求;2025年9月8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维持;2026年1月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6年4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026年8月31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

年休假的争议,同样让文满春不服。他主张,2023年3月31日至4月4日所休的5天,是2022年度的跨年年假——当年因工作繁忙未能休假;而2023年4月22日之后应休未休的12天,他一天都没有休过。为此,他当庭要求单位出具16年至24年的休假条和考勤记录,才能证明这5天究竟属于哪个年度,但法院始终未予支持。“单位说我们休完了,那就该拿出休假条和考勤记录来证明;我们要求对方举证,怎么就成了不被允许的事?”。

文满春还出示了一份2026年9月21日最新打印的《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试图证明自己的累计工龄:参保证明显示,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117个月,工伤保险累计缴费却达198个月——其中,早在2009年3月至2014年11月,他就在广州市建远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工伤保险81个月,此后才入职黄村街环卫站。文满春据此认为,自己累计工作年限早已超过10年,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应享有每年10天年休假,而非法院认定的5天。而一、二审法院依据社保缴费记录认定其不足10年,未采纳这一主张。

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

五道程序,结论一致:顶班安排属合理用工自主权,旷工认定合理有据,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工会福利属单位自主决定范畴。文满春的社保缴费记录为97个月,不足10年,年休假为每年5天,2024年经折算应休2天;按剔除加班费后月平均工资5575.86元计算,他最终拿到2023.3元。14.2万元诉求与2023.3元之间,隔着的到底是什么?

从2016年入职到2024年6月30日被解除,文满春在这家单位干了8年多,月均工资不过五六千元,其中相当部分还是加班费。这场“顶班”之争,表面是一张排班表,实质是“用工自主权”边界如何划定的公共问题。当“打卡不算出勤”“新规可以追溯”“工会事后告知”接连成为辞退一名52岁环卫工的依据,输掉的不只是一个老人的14万元,更是普通劳动者对“付出必有回报”的朴素期待。文满春说,他还会继续讨一个说法。这份执着,或许才是这起案件最值得被看见的地方。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77112041398567435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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