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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女子卷入借贷纠纷被判还款 自称中间人陷困境

时间:2026年2月3日

近日,陕西咸阳女子杨女士的遭遇引发关注。她本是帮忙介绍借款渠道的中间人,却因多份借条被认定为借款人,经两场诉讼被判偿还百余万元债务,名下账户被冻结,生活陷入困顿。这起看似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背后牵扯出期货投资、资金代转等多重隐情,也让“中间人”是否应当担责成为热议焦点。

2016年,杨女士经朋友介绍结识薛某、王某。二人虚构与期货公司合作开设营业部的事实,以高额利息吸纳资金。张某荣、张某娥委托其寻找借款渠道,杨女士出于好意牵线搭桥,不仅促成双方资金往来,还将自家大部分资金投入其中。

据杨女士所述,张某荣多次向王某账户转款,所有款项均由薛某支配;张某娥转给她的20万元也即时转至薛某账户。杨女士未截留任何收益,前期获得的少量佣金也在期货操作中亏损殆尽。

事后查明,薛某所述合作事宜纯属虚构,涉事期货公司也明确否认与薛某、王某存在合作关系。2021年,薛某资金链断裂,才承认故意坑害杨女士——他一直隐瞒自身财务困境、谎称业务前景良好,将通过杨女士借来的钱并未全投入期货交易,而是部分用于偿还其他外债。张某荣、张某娥因款项无法收回,凭借杨女士出具的借条将其诉至法院。杨女士辩称,借条仅为帮王某对账所用的结算凭证,并非债务确认凭证,且新旧借条会及时更替销毁,部分借条金额与实际转账金额并不相符。

诉讼过程中,杨女士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薛某的情况说明等证据,用以证明出借人明知资金最终流向薛某,自己仅作为中间人参与其中。证人王某出庭作证时也明确表示,杨女士仅负责代转款项、协调沟通,并非实际借款人。此外,杨女士还提交了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书,证明薛某、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正在办理中,涉案款项应属于刑事犯罪相关的财产纠纷。

然而,审理法院并未采纳杨女士的辩解。一审认定,杨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借条并且接收款项,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尽管杨女士将款项转至薛某账户,但属于其自主处分行为,不影响借贷关系的认定。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杨女士为借款人,需偿还张某荣66万元、张某娥19万元,共计85万元。

判决生效后,杨女士的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及退休工资均被依法冻结,生活彻底陷入困境。她表示,多年积蓄早已耗尽,就连垫付部分款项、支付诉讼费等相关费用,都是向他人借来的,目前仅能靠打零工勉强维持生计,面对数十万元的债务,压力巨大。此外,经杨女士介绍向薛某出借资金的还有十余位亲友,其中部分人已通过调解等方式要求她偿还欠款,让本就艰难的处境雪上加霜。

杨女士表示,自己也是薛某、王某期货骗局的受害者,当初介绍时已如实告知资金用途和风险,出借人都是冲着高额利息才愿意放款,如今亏损却要由中间人独自承担后果,实在有失公允。她还提到,薛某在庭审中多次自认是实际借款人,并表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但出借人明确拒绝,坚持要求杨女士偿还欠款。

这起纠纷的核心争议在于“中间人”与“借款人”的身份界定。一方面,出借人持有杨女士出具的借条和转账记录,从法律形式上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条件;另一方面,杨女士提供的证据又能佐证资金实际流向薛某、出借人知晓实际用款人等事实。案件审理结果也引发公众热议,聚焦民间资金往来中如何界定中间人责任、如何防范法律风险等问题。

截至目前,杨女士仍在寻求进一步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这起跨越数年的纠纷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为类似民间资金往来提供了警示,提醒人们在涉及款项出借与中介介绍时,应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留存完整证据,避免因法律关系界定不清引发纠纷。

来源:https://www.sohu.com/a/981257668_122530719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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